《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收发(传达)室、物业部门、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场所的单位对所接收的邮件应妥善保管并安排人员及时正确转投。
7.3 邮件的改寄和撤回
各类邮件交寄后,寄件人确有需要变更名址或撤回的,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邮件改寄和撤回服务。
7.4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应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7.5 逾期未兑领汇款的处理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应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7.6 给据邮件查询
7.6.1 查询期限
用户交寄的给据邮件:
──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天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可以自汇款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7.6.2 查询答复时限
自用户查询之日起,邮政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国际邮件、边远地区邮件为60天;
──其他地区邮件为30天;
──邮政汇款为20天。
8 用户投诉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9 赔偿
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失赔偿
A.1 赔偿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邮政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a)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者部分价值的;
b) 给据邮件自受理查询日起至查询答复时限期满未查到邮件的;
c) 邮政汇款查询答复时限期满未查到汇款的。
A.2 免责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政企业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
a)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b)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c)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d)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e) 用户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A.3 赔偿标准
邮政企业对用户的损失赔偿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a)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b)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c) 邮政汇款查询答复时限已满未查到汇款的,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d)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本列项第a)、b)项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 邮政企业未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本列项a)、b)项规定,无权援用本列项第a)、b)项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A.4 支付赔偿时限
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7天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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