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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时间:2017-01-06 09:10:22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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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违反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显著方式持续显示,从技术上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修改交易规则,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按照修改前的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其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第一节 电子合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形式的要约或者承诺能够由收件人检索识别的时间视为该要约或者承诺到达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电子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动交易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电子合同使用自动交易系统的,在人机互动中用户发生输入错误,而该系统未提供更正错误的方式,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用户有权撤回输入错误的部分:(一)该用户在发生错误后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有输入错误发生;(二)该用户没有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实质性的利益或者价值。

第二节 电子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电子支付,是指付款人与收款人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通过电子形式的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开立账户的,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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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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