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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8-29 14:38:20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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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标准化冷链操作管理。结合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具体特点,就运输、出入库的温度变化区间和操作时间等制定科学、严格、系统的操作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强化仓储、运输及各环节交接过程温度管控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责任分工及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人员验收职责,定期对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创新冷链流通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推进示范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冷链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打造实时可视化的监控管理平台,完善冷链流通数据采集存储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需求。生产及销售类示范企业引入二维码信息查询系统,供消费者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查询产品采用标准和流通环节储运温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和城市申报,并于8月31日前将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申报书(附件2)、申报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3)报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推荐申报城市不超过3个。

(二)试点单位确定。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条件和《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规范(试行)》(附件4),择优拟定试点企业和试点城市。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和城市名单,经一段时间运行后,分批对运行成熟、通过验收的企业授予“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在企业冷链物流设备及车辆上加贴标识,授予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称号。

(三)企业承诺。示范企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bz.gov.cn/index)公布本单位采用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保证生鲜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处于合适的温度区间,严格按照公布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自愿接受第三方机构监管,并提供相关的监控存储数据及文件。

(四)监督管理。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示范企业和城市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企业操作管理规范运营,进行定期抽查,及时向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采集冷链流通有关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对检查不合格企业或城市取消示范企业和城市资格。

(五)总结推广。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大示范企业宣传力度,提升示范企业和城市市场认知度和认可度,总结推广示范工作形成的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和城市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工作中的带动引导作用,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农产品冷链流通良性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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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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