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提高物流通行效率
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完善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发展大型物流信息化平台服务商,搭建社会物流信息公共交易平台,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完善快递服务网络。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快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快递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电商、快递与用户的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快递企业采用智能投递或智能与人工相结合等服务模式,应用智能自动提货柜,提升快递包裹终端配送的智能化、集约化和规范化水平。
鼓励分离物流辅业。引导大中型工业、商贸企业将物流环节剥离,设立物流企业或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的,按新设立物流企业的注册资本,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优化城市配送管理。推行城市配送(含快递)车辆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实现配送车辆便捷通行。在商业网点密集地区,规划设置公共装卸点、货物集散点和货场停靠区。简化登记管理,对物流企业城市配送站点,不对外营业、不揽件的,可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
四、加大支持服务力度
支持特大型企业。对带动力强、具有示范作用的特大型物流企业和物流信息化平台服务商可按照“一企一策”的措施给予政策倾斜。
统筹资金推动发展。统筹省直有关部门资金,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采用电子缴费方式支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引导大中型企业分离物流辅业或外包物流业务,支持物流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外挂车船回归。简化外挂车船转籍回归办理手续,对档案齐全的车辆、能够转档的船舶,按规定办理入户,沿袭其证书有效期。外挂车辆回迁后首次申领或换发环保标志,只需提供车主行驶证复印件,免予提供车辆信息登记证和车辆尾气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主动办理回迁的外挂车船给予财政奖励。
加强金融产品服务。持续加大对物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物流企业抵质押融资,鼓励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开展法人账户透支、流水贷等信贷业务。推广商业票据,鼓励人民银行对物流企业签发或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争取商业保理业务试点资格,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商业保理、银行保理实现融资。大力发展物流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物流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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