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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15〕88号》

时间:2015-09-17 15:08:34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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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市、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黄石市和义乌市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

二、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新的流通创新为引领,通过深化改革,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内贸流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流通法规、规则和诚信体系,逐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守法经营、中介组织规范自律、社会公众有效监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的内贸流通管理体制,增强内贸流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三、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围绕探索建立创新驱动的流通发展机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等主要任务,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制订本市试点工作方案,报商务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强化政策保障,认真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及取得的经验。试点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五、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做好宏观指导和督查落实,适时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附件: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流通产业创新发展,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创新转型为引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厘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探索建立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内贸流通管理体制,努力增强内贸流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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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国务院,国内贸易流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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