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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跨境商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5-07 09:45:15 点击:
来源:商务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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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 供货方拖延符合3.19.1的规定,取得需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货方延误交货,将按3.20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4.21 误期赔偿费

4.21.1 如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交货,供货方每迟交货一天按合同价的一定的比率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支付并不免除供货方实际交付合同设备的义务。

4.21.2 如供货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后规定天数内仍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在不妨碍需方其他补救手段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货方发面书面通知并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4.22 违约终止合同管理

4.22.1 在需方对供货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货方发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若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4.19的规定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若供货方未能履行购销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若需方认为供货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4.22.2 若买方根据3.2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货方应承担需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供货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22.3 不可抗力终止。

4.2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购销双方在缔结购销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双方同意并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4.22.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较长时间,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4.23 争议解决管理

4.23.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4.23.2 仲裁应由国家制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及指定的归属地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23.3 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4.23.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4.24 合同语言管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4.25 税和关税管理

4.2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需方征收的税费应由买方负担。

4.2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供货方境内征收的税费均应由该供货方负担。

4.25.3 在中国关境外发生的税费均应由供货方卖方负担。

5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商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5.1 平台服务商应与在线销售商签订在线销售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合同。质量监督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1的内容。

5.2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商应监督跨境商品在线销售商的商品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5.2.1 跨境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与3.2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2 跨境商品/产品计量管理与3.3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3 原产地管理与本标准3.4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4 知识产权要求管理与3.5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5 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管理与3.6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6 跨境商品在线销售商应进行的商品包装、装运管理、装运通知、运输管理与3.7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7 交货管理与3.8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8 商品保险管理与3.9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9 商品备件管理与3.10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5.2.10 商品信誉保证管理与3.11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5.2.11商品售后服务保证管理与3.12内容一致性符合检查。检查不符合时,应给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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