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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策划】除掉网购人群的“心腹之痛” 线上线下监管一视同仁

时间:2016-05-03 15:18:52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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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越发普遍,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很容易遭遇网购消费品过程中的“顽疾”——商品质量问题。近10年电子商务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随之而来的各种网络投诉增加。网络投诉成了每年3·15热点话题,网购投诉相比其他类投诉处于遥遥领先之位。虽然电商发展前景好,但随着电商发展网购普及,网络投诉也逐步升级,网购假货也正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网络售假可以说正成为网购人群的心腹之痛。经过十年高速发展的电商,本应建立逐步规范的网购环境,然而网络投诉猛增,电商假货也如阴影一般挥之不去。网购环境差,不仅不利于网络消费人群的培育,更不利于电商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售假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假货打击了企业合法经营不断创新的积极性,要彻底改善网络购物环境。

国家工商总局3月审议并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实体店销售与网络销售将共同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监管办法》旨在通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6类商品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监管办法列出负面清单,禁售六类商品。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等六类商品不得在贵州市场上销售。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在我省市场上销售不合格商品,除了销售者被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外,若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供货者也将被追查,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被处罚。

监管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

此外,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对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同时,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线上线下监管一视同仁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管办法》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监管办法》按照规章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关键字: 网购,线上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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