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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产业链安全的规定

时间:2026-08-06 10:28: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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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于2026年3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及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并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一、明确工作原则与监管机制

·工作原则: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监管机制:
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国务院多部门(发改、工信、商务、海关等)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工作,形成央地联动、部门协同的治理格局。


二、强化关键领域安全保障

·清单管理:
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聚焦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核心要素,确保其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全周期风险防控:
建立“识别—预警—防范—应急”闭环机制,包括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实物与能力储备、应急调度处置等,提升关键领域抗风险能力。

·技术攻关: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


三、建立安全调查与反制制度(对外反制)

·调查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如外国国家/国际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外国组织/个人违反市场原则中断正常交易)有权开展安全调查。

·反制措施:
对违规主体可采取反制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列入反制清单,限制在华投资,限制境内主体与其交易合作,限制相关人员入境及居留等。


四、强化境内主体合规与约束(对内约束)

·执行反制: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反制措施,不得以外国法律指令或商业安排为由拒绝配合。

·违规处罚:
对拒不执行反制措施或违规开展信息收集活动的境内主体,将面临责令改正、限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格、限制数据跨境、限制出境等处罚。

·注: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与《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旨在应对外部“脱钩断链”风险,同时规范境内主体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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