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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践操作指导意义有限 跨境电商监管立法应尽快启动

时间:2018-09-14 13:47:54 点击: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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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国《电子商务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业内人士指出,该《电商法》不仅对规范跨境电商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示范意义。不过,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该《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实践指导意义有限。

电商法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

“我国跨境电商确实存在立法缺失的问题,不光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存在缺失,就连海关总署等部门的行政规章也没有。目前能见到的是国务院一些政策性规定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一些公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向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作了宏观的、宣示性的规定,但对跨境电商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缺乏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不过,吕友臣认为,电子商务法立法能够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动和完善。

应尽快启动跨境电商监督管理立法

由此,业内人士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立法。至于如何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向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在规范方式上比较笼统,但是支持态度非常明确,这为跨境电商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

“长期以来,跨境电商存在两种业务模式,即保税和直邮。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是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其导致的责任也不同,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此外,跨境交易还存在逃税避税、涉嫌走私;部分跨境经销商真假掺卖、不提供售后服务;私下交易、现金交易以逃避监管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董毅智还说道,“以奶粉为例,今年7月英国多名婴儿饮用爱他美奶粉后出现呕吐症状,当时海关总署称未通过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中国,即未有报关产品,那么若采取直邮、微商代购等模式,就处在一个监管空白的状态。《电子商务法》公布后,直邮模式纳入了跨境电商的范畴,也意味着需要履行报关程序以及国内对奶粉的规定。另外,微商及其他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跨境购买的奶粉,也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朱秋城向记者表示,《电子商务法》除了明确跨境电商从业者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管的法规外,更强化了跨境进口消费投诉热点解决方案的法律依据。“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必须以《电子商务法》为基础,因为跨境电商合规化已是大势所趋,灰色利润空间将会越来越小,同时,对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也是一次洗牌的过程。”朱秋城还指出,政府加强监管和进一步合规化已成为跨境电商发展的未来方向。

关键字: 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监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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