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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出台快递业“12不准”

时间:2017-10-26 09:01:33 点击:
来源:快递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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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新规对快递价格欺诈、垄断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同时新规强调了快递业明码标价的行为,除了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新规还要求,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12种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关键字: 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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