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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2-25 17:14:10 点击: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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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依法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商品销售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法人。

第四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比本指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七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八条 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第九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第十条 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二)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回商品,应保留载明有效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等信息的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第十三条 商品须经安装、调试方可查验的,七日期间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应按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定及时安装、调试并查验商品。

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商品无法按时安装调试,或者消费者逾期查验商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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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政策法规,工商局,七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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