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十六)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等建设和应用。及时公布进出境活动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现差别化通关管理,对诚信守法者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违法者实行相应的限制和禁止。
(十七)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共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逐步取消和下放前置审批等项目,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口岸工作条例,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和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务公开机制和平台建设,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服务。
(十八)拓展和规范通关服务。结合各口岸进出境物流、客流实际,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口岸开闭关时间,拓展24小时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统一评测、公布全国口岸平均通关效率。公布全国口岸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建立健全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大通关组织领导
(十九)明确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步骤。
——近期(2014-2015年):出台口岸工作条例和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完善电子口岸平台功能,健全信息交换和共享共用机制。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等经济联系密切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2015年覆盖到全国。在珠海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
——中期(2016-2017年):修订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互助机制有效建立。在全国各个口岸建成“单一窗口”。新建及现有口岸查验设备、科技装备和场所设施实现共享共用。口岸作业环节前推后移,新型通关模式有效建立。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
——远期(2018-2020年):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有效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同一部门内部统一监管标准、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监管执法,互认监管结果,优化通关流程,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加强方案的组织落实。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明确各项改革的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对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试点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问题,各部门要加强与立法机关的联系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适时组织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通关建设的协调和保障机制,落实和强化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本改革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大通关体制机制建设。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提升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强化改革保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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