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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汇报

时间:2017-08-11 14:58:38 点击:
来源: 作者:小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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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7月24日《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中国电商物流产业联盟组织秘书处加强学习,不断强化认识,及时以书面形式向300多家会员单位及联盟专家征集建议,并向部分快递企业电话咨询。现将反馈较多的几项建议整理如下:

一、快递经营许可方面

1、建议保留信件的快递许可证制,对包裹和印刷品实行登记备案制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经营主体做出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快递业务主要涉及三大类内容,即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由于信件往往涉及到个人信息乃至国家机密,对其实施经营许可无可厚非;而对于包裹和印刷品来说,目前仍按照《邮政法》规定实施经营许可,显然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包裹,现在每天的投递数量达到一亿件,其中电商包裹占80%左右,相关业务市场化程度极高,因此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必然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说明:快递实施经营许可应该有区别地对待,建议保留信件的许可证制度,但是对经营包裹和印刷品的快递企业,可以实行登记备案制,这对于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加强快递末端网点管理、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建议扩大快递许可证的应用范围

按照现行规定,快递企业经营许可包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以及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相关企业都应当按照许可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

实际上,快递市场已逐渐发展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此,采用按地域实行快递经营许可是不科学的,全国统一的快递市场不能用快递许可证来人为分割,而应该是快递企业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拿到的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都能通用,这样才符合快递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快件安全保障方面

1、重视快件安全寄递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要求,“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实际上,目前由于债务或者合作不畅等诸多因素,快递行业内仍然存在截留、扣留快件的现象,类似案例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在第四条中应该加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扣留他人快件”的内容,以保护快件安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这里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是哪些部门,便于企业掌握。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如烟草、林业等部门都有检查快件的需求,但是快件是消费的私人财产,快递企业有义务保证承运过程中快件的安全。此外企业面对众多的检查主体,企业要积极配合,主体多了,不利于企业配合,也容易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

2、明确快件验视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其中,“验视内件”概括笼统且不清晰,条例应作出明确规定,哪些商品是可以打开包装检查的,哪些商品是不用打开包装的;凡是有商品包装的,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应该谁包装谁负责,而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到归结到快递员身上。

说明:实际工作中,有些快件只适合拆开运输包装检查,而无法逐一拆开商品包装验视内容物,如巧克力、糖果等食品不便拆包装;而且商品种类千差万别,快递员并不能够肉眼识别全部商品,如果因为快递员没有检查出商品存在的问题而出现寄递安全问题,并让快递员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3、对快递企业未执行收寄验视、违规收寄的,进行区分处理,不要一律适用《反恐怖主义法》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5条,未验视、未实名登记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多基层快递网点规模较小,盈利微薄,如果未验视、未实名登记一律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的话,很多网点难以生存。

建议明确哪种行为适用《邮政法》、哪种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哪种行为适用《反恐怖主义法》。未验视、未实名登记的,应以被公安机关确定为反恐案件作为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的前置条件更妥。

4、建议对偷盗快件行为按盗窃邮件性质加重处罚

快递灭失有相当一部分是快递从业人员偷盗所为,快递企业发现后向公安部门报案,往往以“职务侵占”快件价值“不够立案标准”不能立案处罚。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员工盗窃行为绝不能姑息,  

所以,对快递公司员工偷盗行为不应按照“职务侵占”的价值进行处罚,而应按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性处罚。

5、建议对非法恶意扣押快件的行为严厉处罚

实践中,部分快递加盟公司或者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常以扣押消费者快件方式要挟总部、政府主管部门,以求达到其它目的。这种行为主要源于快递企业的内部发生纠纷,看似是经济纠纷,实际上是危害用户的利益,特别是大批量扣件,产生的社会危害会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快递行业的信誉及消费者权益,快递条例对这种行为应制定严厉的罚责。

三、加盟经营监管方面

1、对快递企业加盟经营模式加强监管

近年来,“夺命快递”事件时有发生,偷换包裹现象层出不穷,充分暴露出快递行业加盟模式的弊端,为此亟待对快递企业的加盟经营模式加强监管。同时,由于每一个快件从收寄、集中、分拨、运输、投递的全过程,都是多个企业、多个环节共同参与、配合完成的,《合同法》是各方开展合作、实现收益的基础。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强化职责,对快递加盟企业服务合同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管。

征求意见稿虽然单列一章(第六章)强调“监督检查”,但是对于“快递加盟经营监管”方面却鲜有提及。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快递加盟经营监管的内容,规定:快递品牌所有者应该对快件全程安全负全责,政府应该对快递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负监督责任,对组成快递网络的合同各方要监督管理,以分清责任,更好地保障快递业健康发展。

2、对快递加盟制进行具体规制

《征求意见稿》第18条,提到“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但未充分明确加盟制运营制度,也未能涉及加盟制模式内部矛盾的解决机制。

建议对加盟制体制性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以法制手段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加盟商与被加盟人之间的关系,以便建立平衡、稳固的市场体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四、互联互通协同发展方面

1、建议增加快递企业享普遍服务免税待遇

从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中国邮政公司与民营快递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差异的。《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的服务)是免税的;而网购包裹中约80%的快件都符合《邮政法》规定的普遍服务业务范畴,但快递企业目前仍被征收6%的增值税,有欠公平。

毋庸置疑,国家邮政一直在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对其邮政普遍服务免税本无可厚非。但快递企业也是在为民众服务,为什么同样是普遍服务就不能享受同等的免税待遇?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应增加关于民营快递企业普遍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有关内容。

2、应该重视快起企业与邮政企业互联互通协同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互联互通”思想是极为契合的。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国家设立的一些村邮站、社区服务站、校园服务站等末端服务站,以及国际进出口业务交换站等大量邮政快递网络资源,长期以来只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享有,民营快递企业很难使用。事实上,村邮站、社区服务站、校园服务站、国际进出口业务交换站等都属于国家资源,不是邮政企业独有的资源。因此,快递企业应该同邮政企业共同享有上述网络资源。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一视同仁,让快递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

五、其他方面

1、建议对快递行业服装规定统一要求

快递行业属于服务型行业,各家快递企业需要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企业形象等方面严格要求,树立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建议条例应规定快递企业的工作服装应规范、统一,避免企业之间鱼龙混杂,同时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行为给予处罚。

2、建议对快递末端发展及时给予法律支持

为破解“最后100米”困境,快递企业创新各种形式。目前,“快递+商贸”、智能投递箱、乡镇投递点、快递超市等,在政策上支持发展,但是在法律定位上,并非一个末端网点所能完全涵盖,如何处理与现行许可制度的关系,没有研究,也没有规定。建议条例对快递末端发展及时给予法律支持。

3、建议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协调解决快递企业之间的争议,避免不正当竞争等有损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建议快递条例对快递协会的职责、任务和作用进一步明确。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电商物流产业联盟自接到征集意见函起,面向协会专家组成员及300多家会员单位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汇总行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业内各企业实际发展中反映的情况,经认真分析研究,最终整理以上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抄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快递协会、中国电商务物流产业联盟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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