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确进口货物去向申报
最近,日本海关明确了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补充的几项细则。
从2025年10月12日开始,在进口申报项目中增加如下3项主要信息:货物进口许可后的运输目的地地址、名称;货物是否为电商货物;如是,则需注明平台名称等信息。
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日本海关正式开始实施“ACP+JCT”的申报政策。JCT即日本消费税税号,这是基于“合格发票制度”要求的;ACP即“海关事务代理人”。2023年的规定指出,在进口申报时要求记载的“进口货物者的地址及姓名”将追加到关税法施行令上的进口申报项目中。另外,在海关事务管理员的备案项目中追加“备案人与海关事务管理员的关系”等信息,同时需要附上与海关事务管理员的委托合同相关文件。
为了继续强化“ACP+JCT”模式的作用,查漏补缺,规范电商货物的进口流程和税务合规,日本海关最近提出主要增加3项信息,通过掌控货物流向的全链路,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
日本海关要求在进口清关申报时,还要提交货物清关完成后的“运输目的地及名称”。“运输目的地”指的是“根据进口申报时货物的运输合同,在进口许可后的日本国内目的地”。如果一件货物包括经由地在内有2个以上的运输目的地时,需要申报最后的运输目的地。“运输目的地地址”与“进口商的地址”相同时,只需在所在地、名称栏中填写,不需要额外记载。此政策要求不仅限于电商货物,也适用于个人的等其他进口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属性申报时,需要填写“是否电商货物”。“电商货物”是指通过网络及电商平台等渠道销售之后,销售者从外国寄往日本国内的货物。购买者不仅包括个人,法人购买的情况下也属于“电商货物”。据分析,这一要求对于当下“日本采购代行”模式有重大影响。在进口清关申报时必须从以下这3种类型中选1项,即电商货物、FS货物(相当于亚马逊的FBA货物)、其他货物,不能不选。
如果是电商货物,需要填写平台名称。“平台名称”包含2种类型,一类是第三方电商平台,如亚马逊、乐天;另一类是“独立站销售”。还需要填写在平台的销售方式。如果不清楚具体平台名称的话,也可以填写平台运营者的姓名/名称,或者货物销售者的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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