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施行
5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职能实行自治区级统一执法,其他执法职能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实行统一执法。
作为宁夏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职责,确立了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交通运输执法职责,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具体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活动。
针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执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处罚裁量权过宽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基本制度,规范了执法检查的方法、措施、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在执法协同章节,《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和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违法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和联合执法。
此外,《条例》完善了执法保障体系,从资源配置、科技赋能、队伍建设、尽职免责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执法保障体系,确保执法力量与任务匹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条例》设置了专门章节,构建了交通运输执法“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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