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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改运单将快递寄回自家 大胆背后有笔糊涂账

时间:2016-08-17 10:27:47 点击:
来源:上海观察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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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快递行业对此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如果真的是商家源头上就出了问题,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一些快递业内人士认为:“万一卖家和买家串通好了,我们怎么办?”还有一些快递员提出,有人签收快递几天后忽然找上门说快件被损坏了:“如果都要求我们赔,我们如何能举证后面发生的情况?”

三倍邮费VS照价赔偿

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一些快递公司普遍采用这一法律规则来应对消费者的投诉。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施行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类似规定:“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服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

“递送快件的价值,除非当事人声明,否则我们很难自行判断和掌握,让我们全额赔付不公平。”快递业内人士提出:“万一遇上这样的事情,客户说自己递送的东西价值连城,我们如何判断?”

不过在另一些人看来,用户与快递之间的关系应更适用于《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相关规定。按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过,该法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也有人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对寄件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快递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寄件人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保价赔付VS保质递送

在对业内人士的走访中,几乎所有人都提到,如果递送贵重物品,最好进行“保价赔付”。一般快递公司会收取声明保价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费用,一旦造成丢失、损毁,将按声明保价额赔偿。
对此,不少使用快递的用户有意见。一些消费者表示,既然已经支付了快递费用,快递公司就有责任按时、安全地将快件送到目的地,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但一些快递业内人士则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目前任何一个行业,无论服务还是产品,都会存在一定的瑕疵率,这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人能承诺100%的品质。”经营快递网点的王先生认为,就目前来说,保价赔付的方式仍是相对公平的做法。此外,他们认为“保价”其实是增值服务,属于保险的一类,与快递本身关联并不大:“这只是针对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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